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470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

被执行人:林潮峰,男,1967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伟刚。

被执行人: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苏安杰。

本院在执行***、***与林潮峰、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3148143.4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3148143.4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与林潮峰、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保险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显杰

审判员  吴定坚

审判员  黄文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施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