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1838号

原告:***,男,1962年6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占,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新城国际****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88981987。

法定代表人:苏安杰,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南宁市东葛,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皓月大厦**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叶健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顺强,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人民南路,住所地钦州市人民南路**(大世界商业广场****)450702201130995N。

法定代表人:罗伟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芸,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裕建,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佳宏,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波,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广西乡镇企业联合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妮,女,1991年1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广西乡镇企业联合会推荐。

被告:徐国,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懿真,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谢佳宏、徐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蒋环宇

书 记 员 陆英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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