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703民初655号 原告: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小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