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民终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统一社会代码915100002018616166。
法定代表人:苏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民,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建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钦州市文峰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勇,广西源群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裕建,广西源群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西沿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钦州市文峰南路**会代码914507007565451237。
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西沿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元成
审 判 员 梁明晔
审 判 员 张艳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俊霖
书 记 员 李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