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经典通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二民二初字第344号
原告(反诉被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吉林大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经典通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槎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经典通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反诉原告广东经典通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经典通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广东经典通达酒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00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230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孙斌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