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执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体育中心西北区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6392004-3。
法定代表人:毛江峰。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申请执行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02民初9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84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345.9元(暂计至2020年1月4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6元、公告费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浙F×××××的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0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0年3月5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20年5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不同意见。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02执2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玉庆
执行员 曹凌伟
执行员 王泽方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