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02民初2260号
原告:嘉兴百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体育中心西北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3920043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白云路26号209室。注册号:33000000006068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百诚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中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百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金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