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王河建筑有限公司

乐山市王河建筑有限公司与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王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王河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051462X。
法定代表人:徐涌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继平,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洪,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天星商住楼4单元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62790515C。
法定代表人:刘晋。
关于乐山市王河建筑有限公司与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王河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王河建筑有限公司41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8390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已对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分得的款项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因案外人乐山宏雨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艾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需等待异议之诉审理结果。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均
审判员 樊 斌
审判员 余红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