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王河建筑有限公司

乐山昶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王河建筑有限公司、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66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

法定代表人:杨彦洪,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山市王河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王河村**/div>

法定代表人:徐涌恒,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区天星路商住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晋,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乐山市王河建筑有限公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民终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郭张锋

审判员 高向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