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66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兴路********。
法定代表人:杨彦洪,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山市王河建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王河村**/div>
法定代表人:徐涌恒,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区天星路商住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晋,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乐山市王河建筑有限公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民终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郭张锋
审判员 高向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