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财保21号
申请人: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书君,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岭县太平川镇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张春锋,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德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岭县太平川镇自来水公司在长岭县财政局的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部分工程款2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惠德公司向本院提供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一法2020年诉保字第9124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长岭县太平川镇自来水公司在长岭县财政局的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部分工程款20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 甲
审判员 邵国政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东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