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4036号
原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立交桥北。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雪,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赵久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信良,该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畅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