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2民初4543号
原告:***,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告:***,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向阳,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公司经理。
被告:榆树市大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晓东,镇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俊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