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董某、吉林省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821民初3140号 原告:董某,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吉林储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德大路立交桥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镇赉县振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团结东路1369号(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包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县振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394.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董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