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821民初3140号
原告:董某,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吉林储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德大路立交桥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镇赉县振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团结东路1369号(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包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县振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394.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董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