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0211民初3502号
原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东新华街3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9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德建工集团)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丰满区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德建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满区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德建工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人民币1766955元及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1766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暂计算至起诉日约为475079.59元,违约金的最终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7669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9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被告将2017年丰满区老旧小区宜居综合改造项目(十标段:地调小区改造工程)发包给了原告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涂料、修路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内所有内容,签约合同价为:2749881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最终以财政评审中心终审决算为准,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并将工程交付给了被告,2019年10月14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评审机构等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造价结算评审结论表上签字、盖章进行确认,建设工程造价为2631943元。2018年2月13日,被告给付了原告工程款274988元,2018年9月27日,被告给付了原告工程款59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766955元没有给付,故提起诉讼。
丰满区住建局辩称,一、被答辩人所述案涉工程施工及结算过程符合事实,答辩人予以承认。二、被答辩人主张利息及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双倍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答辩人主张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丰满区住建局作为发包人承包人惠德建工集团与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吉林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丰满区老旧小区宜居综合改造项目(十标段:地调小区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地调小区。二、合同工期。三、质量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竣工结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案涉工程于2017年10月1日竣工,于2019年10月14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评审机构均在建设工程竣工造价结算评审结论表上按印、盖章确认工程造价为2631943元。
另查明,丰满区住建局于2018年2月13日给付工程款274988元,于2018年9月27日给付工程款590000元,现尚欠惠德建工集团工程款1766955元未给付。
再查明,***、***出庭作证。两人陈述其系惠德建工集团工作人员,自2019年起一直丰满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廖姓主任、杨姓主任及***、***沟通给付工程款事项。后,***与***直接前往丰满区住建局直接商讨工程款问题,但因疫情原因未能进入丰满区住建局。2019年12月29日,丰满区住建局工作人员***与惠德建工集团工作人员***微信沟通案涉工程款相关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造价结算评审结论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截图、证人证言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惠德建工集团、丰满区住建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悖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惠德建工集团按约完成了工程改造项目,并已竣工交付,丰满区住建局应按建设工程竣工造价结算评审结论表的工程最终造价2631943元支付工程价款。丰满区住建局至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1766955元工程款未支付,故惠德建工集团要求丰满区住建局向其支付工程款1766955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惠德建工集团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案涉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均体现在逾期付款时能够弥补当事人损失,但违约金相对于利息来说,旨在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因此,违约金的性质不仅仅是赔偿性质,还兼具惩罚性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造价结算评审结论表内容显示,案涉工程造价于2018年11月28日送审,经过双方对账评审,最终于2019年10月14日按印、盖章确认工程造价,现丰满区住建局逾期未给付剩余工程款,故丰满区住建局应给付惠德建工集团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以1766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付。
关于丰满区住建局提出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惠德建工集团完成案涉工程改造项目并竣工交付,双方最终确定工程造价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结合惠德建工集团证人证言及2022年12月丰满区住建局工作人员与惠德建工集团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惠德建工集团一直向丰满区住建局催讨工程款符合常理,故对于丰满区住建局的此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6695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1766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付);
二、驳回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369元,由吉林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