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轩鹏建材有限公司与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2民初13237号
原告:云南轩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陶瓷B区B25-006、007、008、009、010号商铺,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昆明市西山区B区25栋6-10号(指定签收人:云南轩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91530112582356698N。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向东,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西城心景西塔15楼12号,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城心景西塔15楼12号(指定签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82054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轩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云南轩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云南轩鹏建材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云南轩鹏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轩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4元(此款云南轩鹏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云南轩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朱跃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