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414号
申请人: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西城心塔15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82054X。
法定代表人:周亮。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人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昆明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2008.33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昆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2008.33元的财产。
保全费440元,已由申请人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