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与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262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英,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82054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西城心景西塔15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周亮。
原告**与被告昆明盛南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撤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凌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娟
书记员屠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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