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28民初81号
原告:武某某,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住**县。
被告: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大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以经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做工作被告已支付所欠款项为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5.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17.5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