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24民初359号
申请人: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397XD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金贝商业城46幢。
法定代表人:万白雨,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宾川县华侨庄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097475108J
地址:云南省宾川县金牛镇柳家湾社区第二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宾川县华侨庄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宾川县华侨庄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宾川县金牛镇柳家湾高原特色食品加工产业园的*(2019)宾川县不动产权第××号房屋,其中价值6000000.00元的部分进行查封。申请人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为AKUM6A8Z0120Q000002K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宾川县华侨庄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2019)宾川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中价值为6000000.00元的部分进行查封;
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