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2928执42号
申请执行人永平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作出的(2020)云2928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永平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97765元,违约金40000元,合计1137765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26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31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1万,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257765元”。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告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义务(680000元),永平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督促其履行义务。2021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永平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完全部案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系自行处分其权利,本院应予准许。因执行本案采取的相应执行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永平天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二、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2021)云2928执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清杨
审判员 刘国瑞
审判员 杨建康
书记员 周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