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8民初674号
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391675。
法定代表人:郎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女,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汪坝村2组14号,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金贝商业城46幢-4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397XD。
法定代表人:万向勇,公司经理。
被告:何中彬,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男,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
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何中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8元,撤诉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建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忽状飞
书 记 员 刘诗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