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昆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8民初674号
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391675。
法定代表人:郎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女,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汪坝村2组14号,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金贝商业城46幢-4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397XD。
法定代表人:万向勇,公司经理。
被告:何中彬,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男,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
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何中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8元,撤诉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建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忽状飞
书 记 员 刘诗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