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124执54号
申请人: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执行人: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中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陇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12日生效的(2018)云3124民初289号判决,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被告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16964.58元。二、驳回原告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05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5541元,原告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8285元,被告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7256元。
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标的物以以物抵债方式进行偿还,故解除对被执行人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陇川县延长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陇国用********〕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办理陇川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陇川县延长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陇国用********〕〕的解除查封相关手续。
二、依法办理完毕涉及的1名购房户(名单另附)相关不动产权证手续后,继续查封该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国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