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28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大理市人,经常居住地大理市。
被执行人: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金贝商业城46幢-4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397XD。
法定代表人:万向勇,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作出的(2021)云2928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79578.00元,分三期归还,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0.00元;尾款79578.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判决书指定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大部分支付义务,剩余款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执行案件而对被执行人大理立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强制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2021)云2928执4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菊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