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2924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26号宾川宾馆南院。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2924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顺向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60545.97元,案件受理费891.00元,合计:61436.97元。案件执行费82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730.00元,扣除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执行费822.00元,余款2908.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经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2908.00元,剩余执行款58528.9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发现***名下有牌照号为云L×××××号隆鑫牌摩托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牌照号为云L×××××号隆鑫牌摩托车一辆不做处置。通过向被执行人***周边群众了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除本院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建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