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2924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26号宾川宾馆南院。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现住宾川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15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000元,剩余执行款45353.29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20)云2924执2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建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