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2924执233号
申请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26号宾川宾馆南院。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孙金,男,1977年5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宾川县。
关于申请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2924民初1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3月11日立案执行。
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孙金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45853.29元,案件受理费573.00元,合计人民币46426.29元。支付案件执行费59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金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孙金未实际履行;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孙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金车辆登记情况,其名下登记有牌号为云L×××××豪爵牌摩托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17年7月,云L×××××钱江牌摩托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05年7月,申请人表示摩托车无处理价值,不需法院处置;通过向被执行人孙金周边群众了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孙金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建档立卡贫困户,暂无履行能力,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金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宾川县人民法院(2020)云2924执2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建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