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2924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26号宾川宾馆南院。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亨,云南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宾川县人,住宾川县,(***)
委托代理人***,女,1968年4月3日生,彝族,云南省宾川县人,住宾川县,****母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款20000.00元给申请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宾川宏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在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剩余执行款45701.29元,若到时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全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20)云2924执3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到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建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