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县鑫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红河州南源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民终134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州南源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凤麟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浩,男,1972年11月4日生,系红河州南源供水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宏,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涧县鑫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涧县南涧镇富民街121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睿,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溪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月17日生,系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选国,男,1985年8月20日生,系云南建设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XX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6月15日生,系云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红河州南源供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平、**、南涧县鑫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18)云25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红河州南源供水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书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红河州南源供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红河州南源供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上诉人已预交7572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红河州南源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红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