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23488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西安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樱花一路10号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