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4314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州金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辰御园项目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金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辰御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