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81执655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3616-3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BHP7H5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 法定代表人:**技,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81诉前调确21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39104.1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案件执行费3486.5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有价证券,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诸暨市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059.11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诸暨市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云栖花园地下室00519、00640、00681、00698、00760、00848、00856、0857、00970、01021、01050、00491、00400、00425、00665、00708、00825、00964;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7幢000103、A24幢000103、000101、A5幢000103、000102、000102、A3幢000103、000102、000101、A10幢000103、000102、000101、A22幢000103、000102、00010、A9幢000103、000102、000101、A13幢000102、000101、福田花园栖**D15幢、栖**D15幢1-2层房地产、坐落于南门***(A区)地下室00002、00182、00238、00244、00245、南门***(B区)地下室00021、00088、00136、00284、00294、00307、00318、00329、00349、00403、坐落于旺庭公馆2幢000111室、地下室00036、00074、00075、00097、00121、00433、00466、00551、00697的房产,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瑞晶国际商务中心2701、2702、2703、2704室、新塘路36、38、46、50、56、58、66号广新大厦18层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4年2月22日,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112059.11元。 鉴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81执65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施超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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