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民初6706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公路3616-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
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
负责人:***。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