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民初6706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公路3616-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 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 负责人:***。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