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81执655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3616-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7幢000103、000102、0001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技,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81诉前调确21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9480.3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法定代表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诸暨市浣东街***悦海棠地下室00081、00083、00084、00087、00101、00132、00139、00142、00172、00223、00224、00258、00260、00267、00268、00269、00403、00411[权证号:浙(2021)诸暨市不动产权第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0XXXX号]房地产,查封期限至2026年9月12日止;并对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诸暨市浣东街***悦海棠地下室00081、00083、00084、00087、00101、00132、00139、00142、00172、00223、00224、00258、00260、00267、00268、00269、00403、00411房地产限制销售,上述房地产本院另案首查封;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3幢000103、000102、000101[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7幢000103[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24幢000103、000101[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5幢000103、000102、000102[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10幢000103、000102、000101[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22幢000103、000102、000101[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9幢000103、000102、000101[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777号福田花园悠然居A13幢000102、000101[权证号: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985号福田花园栖**D15幢[权证号:浙(2021)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浣东街道苎萝东路985号福田花园栖**D15幢1-2层[权证号:浙(2021)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地产;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南门***(A区)地下室00002、00182、00238、00244、00245、南门***(B区)地下室00021、00088、00136、00284、00294、00307、00318、00329、00349、00403、旺庭公馆2幢000111室、旺庭公馆地下室00036、00074、00075、00097、00121、00433、00466、00551、00697房地产。以上房地产查封期限均至2026年9月11日。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奥迪汽车一辆,本案中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5年9月17日止,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有案外人向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申请破产清算。截至2024年1月23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经通过短信、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81执65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施超超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姚圳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