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宁0121民初2786号 申请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宁夏宁东基地新材料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6年4月15日经永宁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中心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某公司欠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00299.45元,于2026年5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50299.45元。如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则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可就未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特邀调解员、永宁县人民法院各持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某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经永宁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中心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