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三初字第92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段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宝艳,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甘肃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雅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莫玉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