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9)甘2924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甘2924民初220号
原告: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19079952K
法定代表人:岳崇湘,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福俊,临夏宁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广宇小区1单元301室。
被告:广河县东区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春武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城关镇跃进小区。
被告:马俊良,男,现年45岁,回族,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色木,男,生于1978年11月1日,回族,住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东关村东关**号。身份证号:6229241978********。
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河县东区热力有限公司、马俊良合同纠纷
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广河县东区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了14MW热水锅炉大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位于广河县城关镇公司锅炉房内一台14**锅炉由原告负责大修,包工包料。工程竣工时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296980元,工程从2017年8月21日开始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质保期为一个采暖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进场施工,并在约定期限之内保质保量完成锅炉大修项目,按照约定期限交付被告使用。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工程款,遂酿成纠纷。原告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广河县东区热力有限公司、马俊良支付原告兰州振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96980元,限于2019年3月22日前付50000元、4月22日前付150000元、5月22日前付96980元。
案件受理费5754元减半收取2877元,由被告广河县东区热力有限公司、马俊良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
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马桂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