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225613289L,住所地:临洮县南苑市场商贸楼。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789636849M,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226号。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甘1124民初47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218744元、协议由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违约金400000元及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00元,共计13618744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6309372元,剩余7309372元于2022年12月31日付清。逾期付款,从2021年12月22日起按未付工程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违约金。如第一笔欠款6309372元未按期支付,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调解书确定的全部欠款。案件受理费101496元,减半收取计50748元,由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一、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23年7月起每月底给付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000000元,直至欠款付清为止。违约金待欠款付清后另行解决(利率为从2021年12月22日起按未付工程款1221874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二、执行费由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人并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112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娟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