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23执恢32-4号
申请执行人: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南苑市场商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225613289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淡菊梅,系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渭源县圣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清源路北侧渭水润园小区1号商服4号仿古阁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6759022645。
法定代表人:王渭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渭源县圣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123民初24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渭源县圣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2247808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150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3000000元,于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200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260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3000000元,剩余工程款147808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自2021年12月1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付;二、由被告渭源县圣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12月9日的利息938999元;三、由被告渭源县圣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5日前向原告临洮县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诉讼担保费11485.99元、律师费50000元;四、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全额履行其中任意一笔款项,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98374元,减半收取491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本金3471380.68元及利息508480.33元,支付担保费11485.99元、律师费50000元,剩余案件款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5395381.40元,申请执行人因磋商有关问题,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23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2万元,已全部发放;对剩余案件款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再全部给付案件款300万元,于2023年3月底前给付100万元,5月30日前给付200万元;若被执行人到期给付不了,则按照年利率15.4%自2023年3月15日开始计息。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123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