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君航商砼有限公司、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81民初2282号
原告:梅河口市君航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进化镇进化村1-283号。    
法定代表人:赵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利,吉林望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伟,经理。    
原告梅河口市君航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全额给付拖欠的货款,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河口市君航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梅河口市君航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