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1执恢9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汇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胡晓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
法定代表人:徐进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民终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10,361.85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在510,361.85元范围内承担责任;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9000元,公告费900元、执行费7603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恢复执行。
2020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延边金宙有限公司顶账给***汇佳商贸有限公司的位于延吉市州财政局西侧金宙小区5号楼1单元0305室的房屋,作价45万抵给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3370号之五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长春分行红旗街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整。2020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20)吉2401执恢923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1.划拨被执行人***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3.00元;2.解除被执行人***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7,864.85元的冻结;3.解除被执行人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7,864.85元的冻结;4.解除被执行人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7,864.85元的冻结;5.解除被执行人***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延吉市海兰路171号30027,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84523号,产籍号为8-13-18号,建筑面积为13.5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6.解除被执行人***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延吉市海兰路171号30029,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84523号,产籍号为8-13-18号,建筑面积为15.65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7.解除被执行人***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延吉市海兰路171号3003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84523号,产籍号为8-13-18号,建筑面积为13.5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8.解除被执行人***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延吉市海兰路171号3003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84523号,产籍号为8-13-18号,建筑面积为15.65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9.解除被执行人***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吉市延吉市海兰路171号3003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84523号,产籍号为8-13-18号,建筑面积为13.5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2万元(扣除执行费7603元)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