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恢184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3400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