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754号 原告: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高山,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