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固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天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晨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4813号
原告:陕西天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冯养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普州,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宁夏晨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刘升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晨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0元,由原告陕西天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水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