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1576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晨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629号。
法定代表人:刘升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山,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水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该局职工。
第三人:刘远飞,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与宁夏晨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水务局及第三人刘远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70元,减半收取计13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维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唐伟
书记员 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