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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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502执2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晨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2777091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1978年6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晨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2022)宁05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503804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执行费17438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了核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共计有48处房产,本院均已于2022年12月2日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但因上述房屋均属轮候查封,致使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本院已于2022年12月9日冻结,冻结期限两年,因价值较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扣划。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且已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陈 键
书 记 员 ***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