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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宁夏晨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302民初60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宁夏晨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6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夏晨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