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与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某2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22民初1356号
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黄花滩镇富康新村东面蓄水池北侧。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中路福星苑沿街1-2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任某1,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任某2,男,1990年9月4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1991年8月8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10元,减半收取7355元,由原告古浪县兴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寇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