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民勤县黑河滩新型建材厂与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立乾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21民初700号之一
原告:民勤县黑河滩新型建材厂,地址民勤县苏山黑河滩。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告: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中路福星苑沿街1-2号。
法定代表人:任生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立乾,男,生于1990年9月4日,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四坝镇北仓村*组**号。
被告:高XX,男,生于1991年8月8日,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四坝镇北仓村*组*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黑河滩新型建材厂与被告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立乾、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作出(2019)甘0621民初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人民币900000元的限额内冻结被告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凉州区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已经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凉州区支行协助执行,现原告民勤县黑河滩新型建材厂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本院对冻结存款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房屋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原告基于其申请撤回起诉的事实,申请本院对已经冻结的存款解除冻结,亦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民勤县黑河滩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凉州区支行的银行存款900000元(账户:×××)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9144元,减半收取4572元,由原告民勤县黑河滩新型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锟
审判员马尚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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