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民申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中路福星苑沿街1-2号。
法定代表人:任生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姜鹏,男,1973年9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再审申请人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勤县人民法院(2018)甘062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