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正阳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6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天景城市广场E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任生辉,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锡德,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正阳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甘肃国际陆港产业园C区。
法定代表人:任生武,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武威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正阳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正阳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2021)甘06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7月26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正阳公司名下位于古浪县甘肃国际陆港产业园C区权属证号为(2017)古浪县不动产权第0××2号、0××3号、0××4号土地使用权及古房权证古镇字第1××5号、1××6号、1××7号房产。随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浪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古浪支行)提出案外人异议称,上述不动产被执行人正阳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已向该行办理抵押登记并贷款。办理贷款手续时,正阳公司表示其欠付的工程款已全部履行完毕,并提供了相关证据。2021年3月26日,该行向我院申请对案涉不动产进行了保全查封。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进行了轮候查封。2021年9月8日,农行古浪支行对九龙公司与正阳公司(2021)甘06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九龙公司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在对案涉不动产继续查封的情况下同意我院将本案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6执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文宝
审判员  刘永珠
审判员  陈树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荣